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中關于警械的使用原則——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警告無效的,可以使用警棍、催淚彈、高壓水槍、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、制服性警械:
(一)結伙斗毆、毆打他人、尋釁滋事、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;
(二)聚眾擾亂車站、碼頭、民用航空站、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;
(三)非法舉行集會、游行、示威的;
(四)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;
(五)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;
(六)襲擊人民警察的;
(七)危害公共安全、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,需要當場制止的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。
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,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;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,應當立即停止使用。
針對以上條款,我公司針對性研發了相關警械,屬于非致命性器材范疇:警用電棍11款,警用組合式警棍,警用防暴狼牙棍,警用催淚噴射器,64槍式催淚防暴器/64特種防暴槍;我公司屬于警械的器材:64槍式催淚防暴器,手銬,腳鐐,警用匕首,組合式警棍,催淚噴射器,網槍/捕捉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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