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用裝備使用目的為確保師生員工在校安全,學校按上級要求配置保安警用裝備器械,為確保警用裝備器械使用管理安全,特作如下規定:
一、學校保安使用的警用裝備器械主要為學校根據教育局要求配置,包括防刺背心、警用鋼叉、辣椒水、防暴頭盔、長短警棍等警用裝備器械。警用裝備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和制止犯罪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。
二、所配警用裝備器械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,非值班、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,在使用警械對付犯罪分子過程中,當其失去反抗時應停止再次使用。
三、嚴禁將警械提供他人,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學校批準,嚴禁將警用裝備器械帶出。嚴禁用警械嬉戲打鬧,嚴禁將警械交于他人玩耍。警用裝備任何時候不得使用在師生員工身上。不得用于其它物體上,以防損壞。
四、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械隨身攜帶,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,嚴禁丟失或損壞。
五、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,如有非公損壞要予以賠償,并追究行政責任。誰丟失、誰損壞,誰賠償。
六、保安人員要定時、定點武裝上崗。交接班時,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,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。
七、對發生損壞和丟失的裝備器材,使用人要有書面的報告材料,經學校審閱后根據情況酌情處理,并將報告存檔備查。
八、安保器材保管人員要定期核對器材,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校長匯報。
九、器材如有機械故障,應及時上報學校說明情況并進行更換。
十、以上制度須嚴格執行,如有違反將予以嚴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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